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法对港口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污染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