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港口经营人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