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港口运营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港口经营人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