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港口运营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港口作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港口作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定期进行排放检验。港口作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合格后,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鼓励港口经营人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港口经营人采取绿色方式运输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