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履行承接查验义务、拒不移交相关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