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配合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违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处理。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