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的决定,应当充分听取业主的建议,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