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的设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需要公示的事项应当依法公示。
首次业主大会的成立,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组建筹备组,由筹备组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筹备组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移交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召开。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公示。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