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