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禁止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上道行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为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