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机关、院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商业网点、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临时停车、派送场所等必要的便利。

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