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

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加强信用管理队伍建设,将社会信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