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信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