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和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规定,编制铁、菱镁、滑石、玉石等矿种的专项规划,对相关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作出具体安排,明确发展思路、工作布局、重要举措和政策导向。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