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已完成恢复治理或者已分期、分区完成恢复治理的工程进行验收,同时吸纳公众参与。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