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