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和标高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越界或者越层开采,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