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矿产资源规划,并按省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