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所在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受理方式。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