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所在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受理方式。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