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利用工作,建立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制度,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助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利用工作;

(二)将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纳入村规民约;

(三)开展农作物秸秆禁烧巡查工作,及时劝阻和制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