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利用工作,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