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农作物秸秆利用技术、设备、项目纳入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的扶持范围:

(一)购置农作物秸秆利用设备;

(二)建设农作物秸秆收贮点(站);

(三)研发、推广和应用农作物秸秆利用技术;

(四)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项目。

前款规定政府扶持的具体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