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辖区内地热水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地热水资源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地热水资源管理的相关职责。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旅、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地热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