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下列地热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工作:

(一)地热水资源的科学研究;

(二)污水处理、地热水公共供水管线铺设等与开采和保护地热水资源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

(三)水政执法监察及水事纠纷的调解;

(四)奖励保护地热水资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与地热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有关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