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医疗纠纷调解结束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根据医疗纠纷调解情况,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提出预防医疗纠纷的建议;(二)对医疗纠纷调解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意见。回访中发现有纠纷激化情形的,应当说服劝阻;有重大纠纷激化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