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医疗纠纷调解结束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医疗纠纷调解情况,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提出预防医疗纠纷的建议;

(二)对医疗纠纷调解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意见。回访中发现有纠纷激化情形的,应当说服劝阻;有重大纠纷激化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