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因病施治,合理治疗;

(二)以患者为中心,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个人信息和隐私;

(三)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四)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并为患者及其近亲属查阅、复制提供便利化服务。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