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参加爱国卫生活动。鼓励和支持公共卫生机构、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适用先进技术,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环境卫生治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