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禁止吸烟区域的管理者对吸烟行为未予以劝阻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