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指导工作。

爱国卫生监督员开展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被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