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绿地是指已建成的、在建的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综合性公园和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带状公园、农村公园、游园、防护绿地、街旁绿地、道路和广场绿地、河涌附属绿地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房前屋后等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四)生产绿地,是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圃地。

本条例所称规划绿地,是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本条例所称大树,其具体标准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另行确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