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规定的,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处罚;(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按照擅自砍伐树木的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项规定的,按照擅自砍伐树木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