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