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