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负责;
(二)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三)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
(四)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以及个人自有房屋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五)散生在居住区绿地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负责;
(六)散生在林地、房前屋后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林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