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并定期更新,统一设置标志。
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的古树后续资源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和设置标志,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检查制度,利用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手段进行动态监测,开展定期巡查,对一级古树和名木至少每三个月巡查一次,对二级古树至少每六个月巡查一次,对古树后续资源至少每年巡查一次,并采取宣传、培训、技术支持等各种措施开展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