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突出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代表性造园艺术的园林确定为历史名园,并建立历史名园档案。历史名园的评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历史名园保护应当以保护原有风貌和格局为原则,保护历史名园建筑格局风貌、植物景观风貌和山形水系原有格局。禁止损毁、非法拆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及其附属物。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岭南园林营造技艺的保护和传承工作,鼓励创新和发展岭南传统园林技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