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为合伙形式的,合伙人对拖欠的员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先行支付拖欠工资的合伙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