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