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