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十条已修改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