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徐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协同执法机制,采取协调统一的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组织联合调查、协同执法,共同协商确定协同执法计划,定期相互通报行政执法案例,共同组织执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