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环境监管第二十七条有效在骆马湖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和水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质量、水域岸线功能分区管控和资源利用的要求。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已经建成和在建项目,应当通过整改、搬迁等方式依法退出。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