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