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建立完善农业水价形成、工程建设和管护、精准补贴和节约用水奖励、终端用水管理等机制,加快农业供水计量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