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向个人销售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营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营犬只污染环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