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养犬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有效约束犬只,致使犬只伤害他人二次以上或者一次伤害二人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并对养犬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