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罚款后仍不改正的,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对养犬人二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