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对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进行动物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进行动物狂犬病免疫,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