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依法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在十日内将犬只依法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