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源头减量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生活垃圾焚烧、填埋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餐饮业、旅馆业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减量工作措施,并组织会员单位实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