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生活垃圾焚烧、填埋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餐饮业、旅馆业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减量工作措施,并组织会员单位实施。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