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五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鼓励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