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分类。对仍不分类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不符合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