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情况,决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区域。

尚未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自行决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